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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爆炸行为的认定

浏览:次   发布日期:201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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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取保候审权威案例精确指导-庄荣华律师讲解


南京刑事辩护规则与技巧权威案例精确指导-庄荣华律师

刑事成功案例精确指导-庄荣华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费晖
 
   【案情】
 
  2013年8月,被告人张某多次通过发手机短信等方式威胁要炸死兰某的家人。2013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张某购买了胶布、鞭炮等物品,翌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张某将该爆炸装置放置在离兰某租住房外的石头上,尔后引燃该爆炸装置并迅速离开现场。爆炸造成兰某租住房屋的全部玻璃及周边房屋的部分玻璃破碎。
 
  【分歧】  
 
  对于张某的行为,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评析】
 
  从刑法理论的角度看,爆炸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在作案手段和造成公私财物毁损的后果上有共同之处,但这两罪在侵犯的客体上存在明显的不同。爆炸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其对象既可以是公私财物,也可以是人身。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公私财物,不涉及人身。如果行为人使用爆炸的方法毁坏特定的公私财物,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爆炸罪,应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在炸毁特定的公私财物时,危及到不特定的公私财物或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则构成爆炸罪。本案中,张某为打击报复他人,私自组装具有杀伤力的爆炸装置并在公共场所将其引爆,造成周边房屋玻璃等物损害的结果,虽未造成人身伤亡,但张某意欲侵犯对象并非特定,发生财物毁坏或人身伤亡的结果都在其预料范围内,其行为已危及到公共安全。因此,成立爆炸罪。
 
  综上,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南京刑事律师附南京司法局新闻:

11月29日,省委常委、市委杨卫泽书记参加省人大代表小组活动,视察了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市局局长黄永祥向杨书记汇报了我市律师工作情况。

杨书记对我市律师工作表示充分肯定,他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目标,同时提出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要正确认识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依法治国依靠党的领导,但绝不能以党政部门的权力代替法律,而是要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律的形式落实下去,各级司法、执法部门在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的进程中将发挥最重要的作用,应当率先垂范,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杨书记强调,律师是推进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力量,律师队伍素质高力量强,则法治建设力量强、法治化建设水平高。各级政府应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充分发挥律师的行业特性与专业优势,带头建立以律师为主体的法律顾问制度,要着力研究把脉律师行业发展与执业行为的内生关系与力量方向,积极引导全社会尤其是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对律师健康力量的认同与促进,在制度政策安排上要有利于强化律师的社会影响与积极作用。

杨书记要求我市律师业的发展不仅要提高经济效益,更要讲政治、顾大局、强素质,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律师法律服务执业活动之中,使律师的各项工作充分体现依法治国的国家意志。律师事务所要尽社会责任,行业协会要善于组织管理,广大律师要把公平正义的作为价值取向与职业追求。

杨书记希望人大代表、全市各部门、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律师业的发展,帮助培育、壮大南京律师队伍,努力提升全市律师工作的地位和影响力。
 

来源:律管处  许彬

编校:沙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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