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秦淮区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成功从14万条降低至1万
浏览:次 发布日期:2018-07-24
南京刑事律师胜案指导辩护技巧
【秦淮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成功判处缓刑
情节特别严重将至情节严重
庄荣华律师指导分析2018-7-10结案
真实案情:
本案系一起标准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被告人系成年人(第一被告人),当事人通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委托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庄荣华全程辩护代理。
秦淮法院
承办法官:戴娟庭长
审理结果:
当庭宣判-缓刑一年
【本案共两名被告人,庄荣华律师代理第一被告人判处缓刑,第二被告人判处实刑】
刑事案件阶段:
1、公安阶段庄荣华律师第一时间争取取保候审,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2、检察院阶段从14万条的情节特别严重,将至1万条的情节严重
3、法院阶段恳请认定被告人初犯、坦白,认罪态度好、主动赔偿和缴纳罚金。
律师点评:
庄荣华律师已经不止一次代理疑难复杂的多次盗窃案件,而且对于主犯或者首犯的定性和量刑都有较多成功案例予以支持。
本案最难的部分系将公安机关认定的14万条的非法公民信息数量降低,庄荣华律师多次提出专业法律意见书给检察机关,最终成功退回侦查,重新认定案件事实,庄荣华律师意见得到支持。
刑事案件的3个阶段,专业的刑事律师不仅发挥了自己的辩护水平,同时也凝聚大量的实际处理经验,为日后办理类似案件辩护提供更多扎实的办案技巧。庄荣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已经办理大量重大案件,对于证据的分析和庭审的把握、辩护的方案都有特殊的经验。
一起的刑事案件被庄荣华律师成功辩护,核心的关键在于用最专业角度的律师意见,用最全面的量刑律师意见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上述案件均能反应本站刑事辩护律师尽职的表现以及高超的辩护技能,如您有疑难复杂刑事案件需寻求专职资深刑事律师代理,可联系庄荣华律师:13770501904.
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至此本案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苏0104刑初
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 7年1 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 2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B,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河北省,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 0月28
日被逮捕,2018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8] 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B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 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珊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庄荣华、被告人B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 17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A以人民币4,1 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B出售个人姓名、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2万余条。后被告人B向他人销售公民个人信息500余条,获利人民币825元。
20 1 7年9月22日、1 1月2日,被告人B、A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A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1 50元,被告人B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2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B、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QQ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徐垣冬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勘验检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入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B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B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A、B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A、B已退缴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A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落实社区帮教等情况,可以宣告缓刑。对被告人A的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B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四天,罚金人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 1 7年9月22日起至20 18年5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A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1 50元,被告人B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25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8-7-10
【秦淮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成功判处缓刑
情节特别严重将至情节严重
庄荣华律师指导分析2018-7-10结案
真实案情:
本案系一起标准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被告人系成年人(第一被告人),当事人通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委托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庄荣华全程辩护代理。
秦淮法院
承办法官:戴娟庭长
审理结果:
当庭宣判-缓刑一年
【本案共两名被告人,庄荣华律师代理第一被告人判处缓刑,第二被告人判处实刑】
刑事案件阶段:
1、公安阶段庄荣华律师第一时间争取取保候审,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2、检察院阶段从14万条的情节特别严重,将至1万条的情节严重
3、法院阶段恳请认定被告人初犯、坦白,认罪态度好、主动赔偿和缴纳罚金。
律师点评:
庄荣华律师已经不止一次代理疑难复杂的多次盗窃案件,而且对于主犯或者首犯的定性和量刑都有较多成功案例予以支持。
本案最难的部分系将公安机关认定的14万条的非法公民信息数量降低,庄荣华律师多次提出专业法律意见书给检察机关,最终成功退回侦查,重新认定案件事实,庄荣华律师意见得到支持。
刑事案件的3个阶段,专业的刑事律师不仅发挥了自己的辩护水平,同时也凝聚大量的实际处理经验,为日后办理类似案件辩护提供更多扎实的办案技巧。庄荣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已经办理大量重大案件,对于证据的分析和庭审的把握、辩护的方案都有特殊的经验。
一起的刑事案件被庄荣华律师成功辩护,核心的关键在于用最专业角度的律师意见,用最全面的量刑律师意见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上述案件均能反应本站刑事辩护律师尽职的表现以及高超的辩护技能,如您有疑难复杂刑事案件需寻求专职资深刑事律师代理,可联系庄荣华律师:13770501904.
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至此本案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苏0104刑初
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 7年1 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 2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B,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河北省,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 0月28
日被逮捕,2018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8] 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B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 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珊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庄荣华、被告人B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 17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A以人民币4,1 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B出售个人姓名、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2万余条。后被告人B向他人销售公民个人信息500余条,获利人民币825元。
20 1 7年9月22日、1 1月2日,被告人B、A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A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1 50元,被告人B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2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B、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QQ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徐垣冬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勘验检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入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B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B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A、B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A、B已退缴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A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落实社区帮教等情况,可以宣告缓刑。对被告人A的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B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四天,罚金人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 1 7年9月22日起至20 18年5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A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1 50元,被告人B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25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8-7-10